信訪注意事項

時間:2023-05-09 17:05:17 | 來源:國家信訪局


根據 《信訪工作條例》規(guī)定,信訪應注意以下事項:

一、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、書信、電話、傳真、走訪等形式,向各級機關、單位反映情況,提出建議、意見或者投訴請求,有關機關、單位應當依規(guī)依法處理。

二、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,并載明其姓名(名稱)、住址和請求、事實、理由。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,有關機關、單位應當如實記錄。

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,應當客觀真實,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實,不得誣告、陷害他人。

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,信訪人在規(guī)定期限內向受理、辦理機關、單位的上級機關、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,上級機關、單位不予受理。

三、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,應當?shù)接袡嗵幚淼谋炯壔蛘呱弦患墮C關、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。

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,應當按照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。

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,應當推選代表,代表人數(shù)不得超過5人。

各級機關、單位應當落實屬地責任,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,把問題解決在當?shù)?,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。

四、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(guī),不得損害國家、社會、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,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,不得有下列行為:

(一)在機關、單位辦公場所周圍、公共場所非法聚集,圍堵、沖擊機關、單位,攔截公務車輛,或者堵塞、阻斷交通;

(二)攜帶危險物品、管制器具;

(三)侮辱、毆打、威脅機關、單位工作人員,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,或者毀壞財物;

(四)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、滋事,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;

(五)煽動、串聯(lián)、脅迫、以財物誘使、幕后操縱他人信訪,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;

(六)其他擾亂公共秩序、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。

五、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、單位的上一級機關、單位復查。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、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,并予以書面答復。

六、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、單位的上一級機關、單位請求復核。收到復核請求的機關、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。

復核機關、單位可以按照《信訪工作條例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規(guī)定舉行聽證,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。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(guī)定的期限內。

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,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,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、單位不再受理。

七、信訪人違反《信訪工作條例》第二十條、第二十六條規(guī)定的,有關機關、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、批評或者教育。

信訪人滋事擾序、纏訪鬧訪情節(jié)嚴重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或者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(guī)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(xiàn)場處置措施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、誣告陷害他人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八、群眾向國家信訪局提出信訪事項,盡量采取網上信訪或書面形式。國家信訪局的郵政編碼是100017,在信封上注明"國家信訪局收"即可。

如果確定需要采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,請到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人民來訪接待室(國家信訪局來訪接待司)反映,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區(qū)永定門西街甲一號,接待來訪時間:每周一、三、五全天,周二、周四上午半天,上午:8:00-11:30,下午:1:30-4:20(登記時間),節(jié)假日除外。

國家信訪局公開電話:68015310,該電話為有關信訪事項自動應答提示電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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